代收外汇

央行又要出招 重拳整治代收业务 波及融资交易、外汇交易、股权众筹、P2P……

来源:券商中国

作者:史安都

12月2日,央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代收业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该意见稿指出,代收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代收业务适用场景,比如,通过负面清单方式,规定不得通过代收业务为各类投融资交易、外汇交易、股权众筹、P2P网络借贷,以及各类交易场所(平台)和电子商务平台等办理支付业务。

正本清源规范代收业务

“这些交易大多属于大额、高风险的扣款行为,此前这些平台为了便捷扣掉消费者的款项,多用‘代收’形式完成。此番央行为了规范‘代收’业务,正本清源,系统的梳理了合规边界。”中国支付网创始人刘刚告诉券商中国记者,意见稿主要是规范代收业务,并不是针对性面向网贷平台、投融资交易等场景业务。

代收业务,也可以理解为代扣,付款人授权是代收业务的核心。比如,你明确授权之后,每个月自动扣缴自来水、电力、燃气、有线电视等费用,信用卡自动还款,保费自动扣除等等都属于“代收业务”。

用官方定义的解释是,代收业务是指经付款人同意,收款人委托代收机构按照约定的频率、额度等条件,从付款人开户机构扣划付款人账户资金给收款人,且付款人开户机构不再与付款人逐笔进行交易确认的支付业务。

同时,这次意见稿,没有具体提及,为了防范用户资金风险、规范业务办理,代收业务涉及大额是多少额度,刘刚解释,“因为代收的额度不是很好规定,所以主要通过付款人开户机构设置两种授权模式来落实。”

该意见稿列出了代收业务在日常缴费、投资理财等多个方面发生的多个业务场景;表示在回归代收业务小额便民初衷的指导原则下,明确了“两两授权”和“三方协议”两种授权方式。

对部分支付机构影响较大

同时,“为了保护用户资金安全,监管还贴心地设置了负面清单以及推荐场景来快速判别和指导。”刘刚称,在代收业务适用场景外,要加强交易验证强度,该《意见稿》提出,通过负面清单方式规定不得通过代收业务为各类投融资交易、外汇交易、股权众筹、P2P网络借贷,以及各类交易场所(平台)和电子商务平台等办理支付业务。

“各家支付机构几乎都有这种代收业务,正式发文后,将会对主要依赖代收业务的支付机构的营收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刘刚告诉记者,业务依赖程度高的中小支付机构受影响比较大。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央行明确解释,小额免密消费业务,比如网络约车自动扣付车费等,与代收业务的交易体验趋同,带来混淆代收业务和小额免密消费业务实施套利,比如将代收业务采用免密消费业务办理,以规避代收业务关于付款人授权,而这次意见稿明晰了代收业务与小额免密业务的边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代收业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主要问题说明(部分删节)

为什么要对代收业务进行规范?

答:代收业务的基本特征是付款人事先授权,实际交易发生时不再逐笔确认。相较于其他需付款人对交易逐笔确认的支付业务而言,代收交易验证强度较弱,易造成付款人的资金风险。特别是近年来代收业务呈快速发展趋势,由于业务开展不规范导致的资金损失风险事件逐渐暴露。例如,某罗姓客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储蓄账户被人以1分钟1万元的频率在10分钟内扣走近8万元。经开户银行查询,某公司通过某支付机构的批量代收接口将资金从罗姓客户储蓄账户扣走,但该客户并未与此公司、储蓄账户开户银行签署任何协议。再如,某李姓客户在出国4个月期间,随身携带的银行卡陆续发生单笔5万元的扣款交易,共被扣走200万元。经查,该客户曾在某平台购买理财产品,产品赎回后,该平台以李姓客户名义伪造代收业务授权协议,将其资金通过代收通道扣划至湖北某公司。

代收业务的风险问题主要有哪些?

答:一是付款人开户机构对付款人的权益保护问题。例如,在未取得客户授权、未有效审核客户真实意愿情况下为客户开通了代收服务,或者未向客户充分披露代收业务风险、授权及交易信息查询服务渠道不健全等,造成付款人资金盗用隐患。

二是代收服务机构对代收业务的风险监测问题。例如,对收款人的真实性审核不严,使黑灰产业得以通过代收业务便捷盗取客户资金;有关代收业务信息传递不透明,存在信息“黑箱”,甚至与收款人违规出售、转让系统接口,将代收业务应用于高风险场景或非法交易等。

三是代收业务的适用场景问题。主要表现为混淆代收业务与其他需要逐笔进行交易确认的交易,影响了代收业务的健康发展。

代收机构主要指哪些机构?《征求意见稿》对代收机构的管理要求主要有哪些?

答:代收机构是根据收款人委托,向付款人开户机构发起支付指令,并完成相关货币资金转移服务的机构,包括银行,以及取得网络支付业务许可或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的非银行支付机构。

《征求意见稿》强调了代收机构对于收款人的管理要求。一是收款人的真实性管理,这与其他支付业务中支付服务机构应落实的“了解你的客户”相关商户实名制管理要求相同。二是基于代收业务的特点,强调对收款人的同名账户把控、协议签订、风险分级管理、支付指令管控、交易监测等要求,代收机构应在代收业务处理中逐笔确认协议约定事项以及收款人与付款人的协议关系。对于收款人委托办理业务与代收业务协议约定事项不符的,代收机构应拒绝办理。

为什么不能通过代收业务办理投融资等业务?

答:目前我国支付服务市场产品丰富,已能够较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的支付服务需求,代收业务只是银行、支付机构等支付服务主体提供的一种支付方式。用户应当评估自身关于资金安全性与服务便捷性的需求后审慎确定适用的支付服务方式。代收业务的突出特点是一经付款人事先授权、实际交易发生时不再逐笔确认,便捷性较强,但交易验证强度弱,产生资金风险的可能性也较大,更适用于水电煤等商品/服务提供主体相对固定、交易频度较高且有一定规律、交易资金额度较小等公众日常生活紧密相关的场景。

《征求意见稿》强调代收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代收业务适用场景,在代收业务适用场景外,通过负面清单方式规定不得通过代收业务为各类投融资交易、外汇交易、股权众筹、P2P网络借贷,以及各类交易场所(平台)和电子商务平台等办理支付业务。这些业务通过其他交易验证强度更高的支付方式办理,更有利于确保用户资金安全。

日常生活中越来越多的免密支付业务是否都属于代收业务?

答:目前银行、支付机构等支付服务主体推出的支付账户或银行卡快捷支付模式下的小额免密消费业务,比如网络约车自动扣付车费等,与代收业务的交易体验趋同,也相应引发了混淆代收业务和小额免密消费业务实施套利,甚至导致用户资金损失或权益受损的情形。例如,通过代收业务渠道办理小额免密消费业务,以规避小额免密业务关于资金划转额度的管理要求;或者将代收业务采用免密消费业务办理,以规避代收业务关于付款人授权的管理要求。

《征求意见稿》明晰了代收业务与小额免密业务的边界。例如,代收业务不经付款人逐笔交易确认,无交易金额限制;通过支付账户余额支付的小额免密消费业务,需执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如采用两类以下有效要素进行验证,交易限额为1000元/天;使用银行账户直接付款的小额免密消费业务,以及使用快捷支付绑定的银行账户付款的小额免密消费业务,参照支付账户余额小额免密消费限额管理要求执行。对于超过免密业务限额的消费业务,相关支付服务主体必须对交易进行逐笔验证。如果满足代收业务交易场景要求,且希望通过代收业务办理的,在落实相应授权管理要求的前提下也可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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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松绑保险公司资本金结汇,不再审批改为意愿结汇

为满足保险公司在外汇保险业务资金便利化上的新需求,在充分调研市场主体需求并征求各方意见基础上,国家外汇管理局6月5日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保险公司资本金结汇便利化的通知》(下称《通知》),推进保险外汇资金汇兑便利化,从2019年7月1日起实施。

《通知》坚持“实需原则”,取消保险公司外汇资本金结汇审批,提升保险机构资金使用效率,明确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展业三原则”对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规范外汇保险业务管理。具体来说,

一是取消保险公司资本金结汇审批,实行意愿结汇制

。保险公司依据实际经营需要,可直接在金融机构办理外汇资本金和境外上市募集外汇资金结汇,提升保险公司资金使用效率。

其中,保险公司在每年1月底前应当就本年度结汇计划和上年度结汇情况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报告。对于超出报告计划的结汇及单笔等值5000万美元(含)以上的结汇,保险公司应当事前向所在地分局进行报告。

而金融机构应当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展业原则,对结汇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此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运用需符合保险行业主管部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用于新设分支机构的筹建、日常经营支出、支付境内股权投资和人民币保证金等。

二是允许保险中介机构代收代付保险项下赔款资金办理结汇或购汇。

金融机构应当对结汇或购汇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符合保险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在赔款接收人出具结汇委托书的前提下,可直接在金融机构办理代收代付保险项下赔款资金结汇业务,提升跨境保险代收代付业务的人民币赔付效率。

对于为何允许保险中介机构代收代付项下赔款资金结汇,国家外汇局新闻发言人表示,随着对外开放不断扩大和金融市场化发展,在服务“一带一路”建设中,越来越多保险中介机构,特别是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走出去”,服务跨境保险业务。在对市场主体调研中,部分保险中介机构反映跨境保险代收代付业务的人民币赔付效率问题,如海事、海旅业务突发性强,不允许保险中介机构代收代付保险项下赔款资金结汇,将无法直接向投保人赔付人民币,影响救援时效。放开保险中介机构代收代付项下赔款资金结汇要求,可有效解决这一问题,更好地服务“一带一路”建设。

三是完善外汇保险业务事中事后监管。

完善保险机构负面事项报告等合规经营要求,保障外汇保险业务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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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整治代收业务 不得借此为外汇交易等办理支付业务

华夏时报(chinatimes.net.cn)记者朱丹丹 北京报道

央行出手整治代收业务了。

12月2日,央行发布的《关于规范代收业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 强调了付款人对付款人开户机构的代收业务授权管理要求、代收机构对于收款人的管理要求,以及明确两种授权方式等等。

“近年来代收业务呈快速发展趋势,由于业务开展不规范导致的资金损失风险事件逐渐暴露。”央行方面表示,而此举是为进一步规范代收业务参与各方行为,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范代收业务风险。

值得关注的是,上述《征求意见稿》还明确要求,代收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代收业务适用场景,不得通过代收业务为各类投融资交易、外汇交易、股权众筹、P2P网络借贷,以及各类交易场所(平台)和电子商务平台等办理支付业务。

对此,网贷之家研究院院长张叶霞向本报记者分析指出,这对于P2P网络借贷和现金贷等借贷平台可能影响较大,目前不少平台的还款是通过代扣代缴方式收取本息。

严控代收业务风险

所谓代收业务是指经付款人同意,收款人委托代收机构按照约定的频率、额度等条件,从付款人开户机构扣划付款人账户资金给收款人,且付款人开户机构不再与付款人逐笔进行交易确认的支付业务。

据了解,代收业务在日常生活场景中应用较为广泛,例如,客户与自来水、电力、燃气、有线电视等公司签订服务协议后,公司每月按期自动从客户账户扣费;信用卡持卡人与银行签订自动还款协议后,银行每月从持卡人指定的账户划转资金偿还信用卡;客户购买保险时,与保险公司约定每月自动从客户账户扣收保费等。而且随着支付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消费者需求的日益丰富,代收业务的应用领域不断延伸,例如,客户与相关机构约定每月定期购买理财产品或在账户余额超过一定额度时自动购买理财产品等场景。

12月2日,本报记者注意到,央行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强调了付款人对付款人开户机构的代收业务授权管理要求,包括付款人开户机构必须在事前或首笔交易时获得付款人授权,确保代收交易为付款人真实意愿等;同时,也强调了代收机构对于收款人的管理要求,比如基于代收业务的特点,强调对收款人的同名账户把控、协议签订、风险分级管理、支付指令管控、交易监测等要求,代收机构应在代收业务处理中逐笔确认协议约定事项以及收款人与付款人的协议关系。对于收款人委托办理业务与代收业务协议约定事项不符的,代收机构应拒绝办理等。

“代收业务的基本特征是付款人事先授权,实际交易发生时不再逐笔确认。相较于其他需付款人对交易逐笔确认的支付业务而言,代收交易验证强度较弱,易造成付款人的资金风险。特别是近年来代收业务呈快速发展趋势,由于业务开展不规范导致的资金损失风险事件逐渐暴露。”央行方面表示。

例如某李姓客户在出国4个月期间,随身携带的银行卡陆续发生单笔5万元的扣款交易,共被扣走200万元。经查,该客户曾在某平台购买理财产品,产品赎回后,该平台以李姓客户名义伪造代收业务授权协议,将其资金通过代收通道扣划至湖北某公司。

央行方面还进一步指出,代收业务的风险问题主要有:一是付款人开户机构对付款人的权益保护问题。例如,在未取得客户授权、未有效审核客户真实意愿情况下为客户开通了代收服务,或者未向客户充分披露代收业务风险、授权及交易信息查询服务渠道不健全等,造成付款人资金盗用隐患。 二是代收服务机构对代收业务的风险监测问题。例如,对收款人的真实性审核不严,使黑灰产业得以通过代收业务便捷盗取客户资金;有关代收业务信息传递不透明,存在信息“黑箱”,甚至与收款人违规出售、转让系统接口,将代收业务应用于高风险场景或非法交易等。三是代收业务的适用场景问题。主要表现为混淆代收业务与其他需要逐笔进行交易确认的交易,影响了代收业务的健康发展。

不得通过代收业务为P2P网贷等办理支付业务

同时,上述《征求意见稿》还强调了代收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代收业务适用场景,在代收业务适用场景外,通过负面清单方式规定不得通过代收业务为各类投融资交易、外汇交易、股权众筹、P2P网络借贷,以及各类交易场所(平台)和电子商务平台等办理支付业务。

谈及为什么不能通过代收业务办理投融资等业务,央行方面解释称,目前我国支付服务市场产品丰富,已能够较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的支付服务需求,代收业务只是银行、支付机构等支付服务主体提供的一种支付方式。用户应当评估自身关于资金安全性与服务便捷性的需求后审慎确定适用的支付服务方式。代收业务的突出特点是一经付款人事先授权、实际交易发生时不再逐笔确认,便捷性较强,但交易验证强度弱,产生资金风险的可能性也较大,更适用于水电煤等商品/服务提供主体相对固定、交易频度较高且有一定规律、交易资金额度较小等公众日常生活紧密相关的场景。而这些业务(投融资交易、P2P网络借贷等)通过其他交易验证强度更高的支付方式办理,更有利于确保用户资金安全。

麻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苏筱芮也向本报记者表示,主要对单笔交易金额较大的投融资类会有影响。此类交易并不具备居民日常生活消费中小额高频的特征,一旦出现不规范操作、甚至被黑灰产渗透后,对客户资金会造成相对严重的损失。但整体而言,文件的调性还是以规范为主,虽然代收业务被停,但支付机构提供的其他规范交易服务还会继续。

张叶霞亦分析指出,这对于P2P网络借贷和现金贷等借贷平台可能影响较大,目前不少平台的还款是通过代扣代缴方式收取本息。“其实早前就有部分银行暂停P2P网贷代扣类业务,此规定明确了部分不可开展代收业务的场景,主要是基于代收风险的考虑,并不是要求完全关闭支付业务。”

明确两种授权方式

值得一提的是,付款人授权是代收业务的核心。

而上述《征求意见稿》则明确了两种授权方式,一种是 “两两授权”,其是目前实践中比较普遍的授权方式,由付款人与收款人、付款人与付款人开户机构、代收机构与收款人分别进行授权。另一种可称为“三方协议”,即付款人、付款人开户机构及收款人三方同时签订协议,作为后续办理代收业务的基础。

对此,央行方面表示,“两两授权”的授权方式下,可能存在付款人开户机构未有效审核付款人真实意愿情况下开通代收服务,导致客户资金盗用风险的情形。《征求意见稿》明确,在这种授权方式下,可通过代收业务办理便民缴费、政府服务税费、公益捐款、通讯服务费、信用卡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还款、非投资型保险保费缴纳、缴纳租金、会员费用等小额便民业务。这些场景覆盖公众日常生活的主要方面,且未改变现有授权模式,对公众的影响有限。

“与‘两两授权’相比,‘三方协议’模式进一步提升了授权强度,强化了付款人开户机构的风险把控能力,更有利于保障付款人资金安全。”央行方面还进一步指出,相应地,在该授权模式下,代收业务的适用场景也适当增加,如办理教育培训费用缴纳,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偿还,金融机构发行的定期或定额基金理财产品购买、投资型保险费用缴纳等非公众普遍需求的,或非公众日常必要的,或金额较大的场景。实践中较为常见的账户余额自动购买货币基金理财产品相关业务,在满足“三方协议”要求的前提下可以继续开展。这一安排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资金安全的基础上,最大化地保障客户体验。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特聘研究员董希淼亦分析认为,对通过代收业务办理金融机构发行的定期或定额基金理财产品购买、投资型保险费用缴纳等业务的,应采用“三方协议”模式,而不能是“两两授权”模式。这样的确有助于规范业务办理,减少日常纠纷,维护各方权益。只是希望“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做好新老规则衔接,降低平稳过渡的成本。

责任编辑:冯樱子 主编:冉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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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又要出招,重拳整治代收业务,波及融资交易、外汇交易、股权众筹、P2P……

12月2日,央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代收业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该意见稿指出,代收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代收业务适用场景,比如,通过负面清单方式,规定不得通过代收业务为各类投融资交易、外汇交易、股权众筹、P2P网络借贷,以及各类交易场所(平台)和电子商务平台等办理支付业务。

正本清源规范代收业务

“这些交易大多属于大额、高风险的扣款行为,此前这些平台为了便捷扣掉消费者的款项,多用‘代收’形式完成。此番央行为了规范‘代收’业务,正本清源,系统的梳理了合规边界。”中国支付网创始人刘刚告诉券商中国记者,意见稿主要是规范代收业务,并不是针对性面向网贷平台、投融资交易等场景业务。

代收业务,也可以理解为代扣,付款人授权是代收业务的核心。比如,你明确授权之后,每个月自动扣缴自来水、电力、燃气、有线电视等费用,信用卡自动还款,保费自动扣除等等都属于“代收业务”。

用官方定义的解释是,代收业务是指经付款人同意,收款人委托代收机构按照约定的频率、额度等条件,从付款人开户机构扣划付款人账户资金给收款人,且付款人开户机构不再与付款人逐笔进行交易确认的支付业务。

同时,这次意见稿,没有具体提及,为了防范用户资金风险、规范业务办理,代收业务涉及大额是多少额度,刘刚解释,“因为代收的额度不是很好规定,所以主要通过付款人开户机构设置两种授权模式来落实。”

该意见稿列出了代收业务在日常缴费、投资理财等多个方面发生的多个业务场景;表示在回归代收业务小额便民初衷的指导原则下,明确了“两两授权”和“三方协议”两种授权方式。

对部分支付机构影响较大

同时,“为了保护用户资金安全,监管还贴心地设置了负面清单以及推荐场景来快速判别和指导。”刘刚称,在代收业务适用场景外,要加强交易验证强度,该《意见稿》提出,通过负面清单方式规定不得通过代收业务为各类投融资交易、外汇交易、股权众筹、P2P网络借贷,以及各类交易场所(平台)和电子商务平台等办理支付业务。

“各家支付机构几乎都有这种代收业务,正式发文后,将会对主要依赖代收业务的支付机构的营收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刘刚告诉记者,业务依赖程度高的中小支付机构受影响比较大。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央行明确解释,小额免密消费业务,比如网络约车自动扣付车费等,与代收业务的交易体验趋同,带来混淆代收业务和小额免密消费业务实施套利,比如将代收业务采用免密消费业务办理,以规避代收业务关于付款人授权,而这次意见稿明晰了代收业务与小额免密业务的边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代收业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主要问题说明(部分删节)

为什么要对代收业务进行规范?

答:代收业务的基本特征是付款人事先授权,实际交易发生时不再逐笔确认。相较于其他需付款人对交易逐笔确认的支付业务而言,代收交易验证强度较弱,易造成付款人的资金风险。特别是近年来代收业务呈快速发展趋势,由于业务开展不规范导致的资金损失风险事件逐渐暴露。例如,某罗姓客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储蓄账户被人以1分钟1万元的频率在10分钟内扣走近8万元。经开户银行查询,某公司通过某支付机构的批量代收接口将资金从罗姓客户储蓄账户扣走,但该客户并未与此公司、储蓄账户开户银行签署任何协议。再如,某李姓客户在出国4个月期间,随身携带的银行卡陆续发生单笔5万元的扣款交易,共被扣走200万元。经查,该客户曾在某平台购买理财产品,产品赎回后,该平台以李姓客户名义伪造代收业务授权协议,将其资金通过代收通道扣划至湖北某公司。

代收业务的风险问题主要有哪些?

答:一是付款人开户机构对付款人的权益保护问题。例如,在未取得客户授权、未有效审核客户真实意愿情况下为客户开通了代收服务,或者未向客户充分披露代收业务风险、授权及交易信息查询服务渠道不健全等,造成付款人资金盗用隐患。

二是代收服务机构对代收业务的风险监测问题。例如,对收款人的真实性审核不严,使黑灰产业得以通过代收业务便捷盗取客户资金;有关代收业务信息传递不透明,存在信息“黑箱”,甚至与收款人违规出售、转让系统接口,将代收业务应用于高风险场景或非法交易等。

三是代收业务的适用场景问题。主要表现为混淆代收业务与其他需要逐笔进行交易确认的交易,影响了代收业务的健康发展。

代收机构主要指哪些机构?《征求意见稿》对代收机构的管理要求主要有哪些?

答:代收机构是根据收款人委托,向付款人开户机构发起支付指令,并完成相关货币资金转移服务的机构,包括银行,以及取得网络支付业务许可或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的非银行支付机构。

《征求意见稿》强调了代收机构对于收款人的管理要求。一是收款人的真实性管理,这与其他支付业务中支付服务机构应落实的“了解你的客户”相关商户实名制管理要求相同。二是基于代收业务的特点,强调对收款人的同名账户把控、协议签订、风险分级管理、支付指令管控、交易监测等要求,代收机构应在代收业务处理中逐笔确认协议约定事项以及收款人与付款人的协议关系。对于收款人委托办理业务与代收业务协议约定事项不符的,代收机构应拒绝办理。

为什么不能通过代收业务办理投融资等业务?

答:目前我国支付服务市场产品丰富,已能够较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的支付服务需求,代收业务只是银行、支付机构等支付服务主体提供的一种支付方式。用户应当评估自身关于资金安全性与服务便捷性的需求后审慎确定适用的支付服务方式。代收业务的突出特点是一经付款人事先授权、实际交易发生时不再逐笔确认,便捷性较强,但交易验证强度弱,产生资金风险的可能性也较大,更适用于水电煤等商品/服务提供主体相对固定、交易频度较高且有一定规律、交易资金额度较小等公众日常生活紧密相关的场景。

《征求意见稿》强调代收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代收业务适用场景,在代收业务适用场景外,通过负面清单方式规定不得通过代收业务为各类投融资交易、外汇交易、股权众筹、P2P网络借贷,以及各类交易场所(平台)和电子商务平台等办理支付业务。这些业务通过其他交易验证强度更高的支付方式办理,更有利于确保用户资金安全。

日常生活中越来越多的免密支付业务是否都属于代收业务?

答:目前银行、支付机构等支付服务主体推出的支付账户或银行卡快捷支付模式下的小额免密消费业务,比如网络约车自动扣付车费等,与代收业务的交易体验趋同,也相应引发了混淆代收业务和小额免密消费业务实施套利,甚至导致用户资金损失或权益受损的情形。例如,通过代收业务渠道办理小额免密消费业务,以规避小额免密业务关于资金划转额度的管理要求;或者将代收业务采用免密消费业务办理,以规避代收业务关于付款人授权的管理要求。

《征求意见稿》明晰了代收业务与小额免密业务的边界。例如,代收业务不经付款人逐笔交易确认,无交易金额限制;通过支付账户余额支付的小额免密消费业务,需执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如采用两类以下有效要素进行验证,交易限额为1000元/天;使用银行账户直接付款的小额免密消费业务,以及使用快捷支付绑定的银行账户付款的小额免密消费业务,参照支付账户余额小额免密消费限额管理要求执行。对于超过免密业务限额的消费业务,相关支付服务主体必须对交易进行逐笔验证。如果满足代收业务交易场景要求,且希望通过代收业务办理的,在落实相应授权管理要求的前提下也可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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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交易中心:将于5月6日推出以境外外币债为抵押品的外币回购代收发报文业务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记者 彭扬)中国外汇交易中心30日发布关于推出以境外外币债为抵押品的外币回购代收发报文业务的通知。通知提出,为进一步提高外币回购交易结算效率,减少操作风险,降低会员参与成本,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将于2020年5月6日推出以境外外币债为抵押品的外币回购代收发报文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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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拟发新规禁止代收业务用于投融资、外汇、P2P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原标题:代收再遇严管:央行拟发新规禁止代收业务用于投融资、外汇、P2P

作者:陈植

代收业务正遭遇从严监管。

12月2日,央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代收业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代收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代收业务适用场景,不得通过代收业务为各类投融资交易、外汇交易、股权众筹、P2P网络借贷,以及各类交易场所(平台)和电子商务平台等办理支付业务。

所谓代收业务,是指经付款人同意,收款人委托代收机构按照约定的频率、额度等条件,从付款人开户机构扣划付款人账户资金给收款人,且付款人开户机构不再与付款人逐笔进行交易确认的支付业务。

目前,代收业务的应用场景相当广泛。比如用户与自来水、电力、燃气、有线电视等公司签订服务协议后,公司每月按期自动从客户账户扣费;信用卡持卡人与银行签订自动还款协议后,银行每月从持卡人指定的账户划转资金偿还信用卡;客户购买保险时,与保险公司约定每月自动从客户账户扣收保费等。

然而,随着应用场景日益广泛,一些机构也看到利用代收业务开展违规业务获取可观收入的操作空间。

央行方面指出,特别是近年来代收业务呈快速发展趋势,由于业务开展不规范导致的资金损失风险事件逐渐暴露。比如某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储蓄账户被人以1分钟1万元的频率在10分钟内扣走近8万元。经开户银行查询,某公司通过某支付机构的批量代收接口将资金从罗姓客户储蓄账户扣走,但该客户并未与此公司、储蓄账户开户银行签署任何协议。

还有人在出国4个月期间,随身携带的银行卡陆续发生单笔5万元的扣款交易,共被扣走200万元。经查,该客户曾在某平台购买理财产品,产品赎回后,该平台以李姓客户名义伪造代收业务授权协议,将其资金通过代收通道扣划至湖北某公司。

一位第三方支付机构人士指出,相比其他付款方式需对交易逐笔确认,代收交易验证强度较弱,给了一些机构超授权操作可乘之机,引发付款人诸多资金风险。

央行方面透露,这些代收业务风险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付款人开户机构对付款人的权益保护问题,例如在未取得客户授权、未有效审核客户真实意愿情况下为客户开通了代收服务,或者未向客户充分披露代收业务风险、授权及交易信息查询服务渠道不健全等,造成付款人资金盗用隐患;二是代收服务机构对代收业务的风险监测问题,例如对收款人的真实性审核不严,使黑灰产业得以通过代收业务便捷盗取客户资金;三是代收业务的适用场景问题,主要表现为混淆代收业务与其他需要逐笔进行交易确认的交易,影响代收业务健康发展。

因此《征求意见稿》强调了付款人对付款人开户机构的代收业务授权管理要求:

一是付款人开户机构必须在事前或首笔交易时获得付款人授权,确保代收交易为付款人真实意愿。

二是付款人开户机构在交易过程中对授权事项进行逐笔验证,确保每笔代收业务指令均与其获得的授权相符。验证不符的应拒绝办理,并向付款人提示交易风险。

三是兼顾风险防控与支付体验的要求,明确了授权的关键要素及授权渠道,付款人开户机构可通过柜台,以及网络、电话、短信等非面对面渠道获取付款人授权,既便于授权管理要求落地执行,也方便客户办理授权。

四是要求付款人开户机构提供授权变更、终止等服务,及时通知付款人授权状态、逐笔交易信息,并对异常交易进行风险提示等,付款人开户机构与付款人共同防范资金风险。

与此同时,《征求意见稿》强调代收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代收业务适用场景,在代收业务适用场景外,通过负面清单方式规定不得通过代收业务为各类投融资交易、外汇交易、股权众筹、P2P网络借贷,以及各类交易场所(平台)和电子商务平台等办理支付业务。

无独有偶,11月中旬中国银联业务管理委员会发布文件显示,中国银联将开始在未来两周内严查信用卡违规代还行为。

银联表示,信用卡违规代还的特点包括但不限于:使用特定应用程序、移动支付APP利用信用卡账单日和还款日时间差,通过违规存储持卡人支付关键信息、系统自动化发起虚构交易,以较小的金额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循环还款。此种违规业务极易引发持卡人支付信息泄露、资金损失等重大风险,甚至引起恶性案件。

该文件还要求,发现信用卡违规代还业务的报送包括外包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法人、营业执照和软件APP的名称,交易规模等信息。此外中国银联已建立信用卡违规代还的侦测模型,并通过大数据搜索、举报投诉等多种渠道开展监测。自2019年12月02日起,收单机构仍存在信用卡违规代还业务的,一经发现,秘书处将根据银联业务规则对其从严从重处置,包括但不限于全行业通报、暂停银联网络内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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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整治代收业务 不得借此为外汇交易办理支付业务

来源:华夏时报

原标题:央行整治代收业务 不得借此为外汇交易等办理支付业务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朱丹丹 北京报道

央行出手整治代收业务了。

12月2日,央行发布的《关于规范代收业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 强调了付款人对付款人开户机构的代收业务授权管理要求、代收机构对于收款人的管理要求,以及明确两种授权方式等等。

“近年来代收业务呈快速发展趋势,由于业务开展不规范导致的资金损失风险事件逐渐暴露。”央行方面表示,而此举是为进一步规范代收业务参与各方行为,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范代收业务风险。

值得关注的是,上述《征求意见稿》还明确要求,代收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代收业务适用场景,不得通过代收业务为各类投融资交易、外汇交易、股权众筹、P2P网络借贷,以及各类交易场所(平台)和电子商务平台等办理支付业务。

对此,网贷之家研究院院长张叶霞向本报记者分析指出,这对于P2P网络借贷和现金贷等借贷平台可能影响较大,目前不少平台的还款是通过代扣代缴方式收取本息。

严控代收业务风险

所谓代收业务是指经付款人同意,收款人委托代收机构按照约定的频率、额度等条件,从付款人开户机构扣划付款人账户资金给收款人,且付款人开户机构不再与付款人逐笔进行交易确认的支付业务。

据了解,代收业务在日常生活场景中应用较为广泛,例如,客户与自来水、电力、燃气、有线电视等公司签订服务协议后,公司每月按期自动从客户账户扣费;信用卡持卡人与银行签订自动还款协议后,银行每月从持卡人指定的账户划转资金偿还信用卡;客户购买保险时,与保险公司约定每月自动从客户账户扣收保费等。而且随着支付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消费者需求的日益丰富,代收业务的应用领域不断延伸,例如,客户与相关机构约定每月定期购买理财产品或在账户余额超过一定额度时自动购买理财产品等场景。

12月2日,本报记者注意到,央行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强调了付款人对付款人开户机构的代收业务授权管理要求,包括付款人开户机构必须在事前或首笔交易时获得付款人授权,确保代收交易为付款人真实意愿等;同时,也强调了代收机构对于收款人的管理要求,比如基于代收业务的特点,强调对收款人的同名账户把控、协议签订、风险分级管理、支付指令管控、交易监测等要求,代收机构应在代收业务处理中逐笔确认协议约定事项以及收款人与付款人的协议关系。对于收款人委托办理业务与代收业务协议约定事项不符的,代收机构应拒绝办理等。

“代收业务的基本特征是付款人事先授权,实际交易发生时不再逐笔确认。相较于其他需付款人对交易逐笔确认的支付业务而言,代收交易验证强度较弱,易造成付款人的资金风险。特别是近年来代收业务呈快速发展趋势,由于业务开展不规范导致的资金损失风险事件逐渐暴露。”央行方面表示。

例如某李姓客户在出国4个月期间,随身携带的银行卡陆续发生单笔5万元的扣款交易,共被扣走200万元。经查,该客户曾在某平台购买理财产品,产品赎回后,该平台以李姓客户名义伪造代收业务授权协议,将其资金通过代收通道扣划至湖北某公司。

央行方面还进一步指出,代收业务的风险问题主要有:一是付款人开户机构对付款人的权益保护问题。例如,在未取得客户授权、未有效审核客户真实意愿情况下为客户开通了代收服务,或者未向客户充分披露代收业务风险、授权及交易信息查询服务渠道不健全等,造成付款人资金盗用隐患。 二是代收服务机构对代收业务的风险监测问题。例如,对收款人的真实性审核不严,使黑灰产业得以通过代收业务便捷盗取客户资金;有关代收业务信息传递不透明,存在信息“黑箱”,甚至与收款人违规出售、转让系统接口,将代收业务应用于高风险场景或非法交易等。三是代收业务的适用场景问题。主要表现为混淆代收业务与其他需要逐笔进行交易确认的交易,影响了代收业务的健康发展。

不得通过代收业务为P2P网贷等办理支付业务

同时,上述《征求意见稿》还强调了代收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代收业务适用场景,在代收业务适用场景外,通过负面清单方式规定不得通过代收业务为各类投融资交易、外汇交易、股权众筹、P2P网络借贷,以及各类交易场所(平台)和电子商务平台等办理支付业务。

谈及为什么不能通过代收业务办理投融资等业务,央行方面解释称,目前我国支付服务市场产品丰富,已能够较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的支付服务需求,代收业务只是银行、支付机构等支付服务主体提供的一种支付方式。用户应当评估自身关于资金安全性与服务便捷性的需求后审慎确定适用的支付服务方式。代收业务的突出特点是一经付款人事先授权、实际交易发生时不再逐笔确认,便捷性较强,但交易验证强度弱,产生资金风险的可能性也较大,更适用于水电煤等商品/服务提供主体相对固定、交易频度较高且有一定规律、交易资金额度较小等公众日常生活紧密相关的场景。而这些业务(投融资交易、P2P网络借贷等)通过其他交易验证强度更高的支付方式办理,更有利于确保用户资金安全。

麻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苏筱芮也向本报记者表示,主要对单笔交易金额较大的投融资类会有影响。此类交易并不具备居民日常生活消费中小额高频的特征,一旦出现不规范操作、甚至被黑灰产渗透后,对客户资金会造成相对严重的损失。但整体而言,文件的调性还是以规范为主,虽然代收业务被停,但支付机构提供的其他规范交易服务还会继续。

张叶霞亦分析指出,这对于P2P网络借贷和现金贷等借贷平台可能影响较大,目前不少平台的还款是通过代扣代缴方式收取本息。“其实早前就有部分银行暂停P2P网贷代扣类业务,此规定明确了部分不可开展代收业务的场景,主要是基于代收风险的考虑,并不是要求完全关闭支付业务。”

明确两种授权方式

值得一提的是,付款人授权是代收业务的核心。

而上述《征求意见稿》则明确了两种授权方式,一种是 “两两授权”,其是目前实践中比较普遍的授权方式,由付款人与收款人、付款人与付款人开户机构、代收机构与收款人分别进行授权。另一种可称为“三方协议”,即付款人、付款人开户机构及收款人三方同时签订协议,作为后续办理代收业务的基础。

对此,央行方面表示,“两两授权”的授权方式下,可能存在付款人开户机构未有效审核付款人真实意愿情况下开通代收服务,导致客户资金盗用风险的情形。《征求意见稿》明确,在这种授权方式下,可通过代收业务办理便民缴费、政府服务税费、公益捐款、通讯服务费、信用卡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还款、非投资型保险保费缴纳、缴纳租金、会员费用等小额便民业务。这些场景覆盖公众日常生活的主要方面,且未改变现有授权模式,对公众的影响有限。

“与‘两两授权’相比,‘三方协议’模式进一步提升了授权强度,强化了付款人开户机构的风险把控能力,更有利于保障付款人资金安全。”央行方面还进一步指出,相应地,在该授权模式下,代收业务的适用场景也适当增加,如办理教育培训费用缴纳,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偿还,金融机构发行的定期或定额基金理财产品购买、投资型保险费用缴纳等非公众普遍需求的,或非公众日常必要的,或金额较大的场景。实践中较为常见的账户余额自动购买货币基金理财产品相关业务,在满足“三方协议”要求的前提下可以继续开展。这一安排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资金安全的基础上,最大化地保障客户体验。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特聘研究员董希淼亦分析认为,对通过代收业务办理金融机构发行的定期或定额基金理财产品购买、投资型保险费用缴纳等业务的,应采用“三方协议”模式,而不能是“两两授权”模式。这样的确有助于规范业务办理,减少日常纠纷,维护各方权益。只是希望“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做好新老规则衔接,降低平稳过渡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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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重拳整治代收业务,波及融资交易、外汇交易、股权众筹、P2P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12月2日,央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代收业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该意见稿指出,代收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代收业务适用场景,比如,通过负面清单方式,规定不得通过代收业务为各类投融资交易、外汇交易、股权众筹、P2P网络借贷,以及各类交易场所(平台)和电子商务平台等办理支付业务。

正本清源规范代收业务

“这些交易大多属于大额、高风险的扣款行为,此前这些平台为了便捷扣掉消费者的款项,多用‘代收’形式完成。此番央行为了规范‘代收’业务,正本清源,系统的梳理了合规边界。”中国支付网创始人刘刚告诉券商中国记者,意见稿主要是规范代收业务,并不是针对性面向网贷平台、投融资交易等场景业务。

代收业务,也可以理解为代扣,付款人授权是代收业务的核心。比如,你明确授权之后,每个月自动扣缴自来水、电力、燃气、有线电视等费用,信用卡自动还款,保费自动扣除等等都属于“代收业务”。

用官方定义的解释是,代收业务是指经付款人同意,收款人委托代收机构按照约定的频率、额度等条件,从付款人开户机构扣划付款人账户资金给收款人,且付款人开户机构不再与付款人逐笔进行交易确认的支付业务。

同时,这次意见稿,没有具体提及,为了防范用户资金风险、规范业务办理,代收业务涉及大额是多少额度,刘刚解释,“因为代收的额度不是很好规定,所以主要通过付款人开户机构设置两种授权模式来落实。”

该意见稿列出了代收业务在日常缴费、投资理财等多个方面发生的多个业务场景;表示在回归代收业务小额便民初衷的指导原则下,明确了“两两授权”和“三方协议”两种授权方式。

对部分支付机构影响较大

同时,“为了保护用户资金安全,监管还贴心地设置了负面清单以及推荐场景来快速判别和指导。”刘刚称,在代收业务适用场景外,要加强交易验证强度,该《意见稿》提出,通过负面清单方式规定不得通过代收业务为各类投融资交易、外汇交易、股权众筹、P2P网络借贷,以及各类交易场所(平台)和电子商务平台等办理支付业务。

“各家支付机构几乎都有这种代收业务,正式发文后,将会对主要依赖代收业务的支付机构的营收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刘刚告诉记者,业务依赖程度高的中小支付机构受影响比较大。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央行明确解释,小额免密消费业务,比如网络约车自动扣付车费等,与代收业务的交易体验趋同,带来混淆代收业务和小额免密消费业务实施套利,比如将代收业务采用免密消费业务办理,以规避代收业务关于付款人授权,而这次意见稿明晰了代收业务与小额免密业务的边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代收业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主要问题说明(部分删节)

为什么要对代收业务进行规范?

答:代收业务的基本特征是付款人事先授权,实际交易发生时不再逐笔确认。相较于其他需付款人对交易逐笔确认的支付业务而言,代收交易验证强度较弱,易造成付款人的资金风险。特别是近年来代收业务呈快速发展趋势,由于业务开展不规范导致的资金损失风险事件逐渐暴露。例如,某罗姓客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储蓄账户被人以1分钟1万元的频率在10分钟内扣走近8万元。经开户银行查询,某公司通过某支付机构的批量代收接口将资金从罗姓客户储蓄账户扣走,但该客户并未与此公司、储蓄账户开户银行签署任何协议。再如,某李姓客户在出国4个月期间,随身携带的银行卡陆续发生单笔5万元的扣款交易,共被扣走200万元。经查,该客户曾在某平台购买理财产品,产品赎回后,该平台以李姓客户名义伪造代收业务授权协议,将其资金通过代收通道扣划至湖北某公司。

代收业务的风险问题主要有哪些?

答:一是付款人开户机构对付款人的权益保护问题。例如,在未取得客户授权、未有效审核客户真实意愿情况下为客户开通了代收服务,或者未向客户充分披露代收业务风险、授权及交易信息查询服务渠道不健全等,造成付款人资金盗用隐患。

二是代收服务机构对代收业务的风险监测问题。例如,对收款人的真实性审核不严,使黑灰产业得以通过代收业务便捷盗取客户资金;有关代收业务信息传递不透明,存在信息“黑箱”,甚至与收款人违规出售、转让系统接口,将代收业务应用于高风险场景或非法交易等。

三是代收业务的适用场景问题。主要表现为混淆代收业务与其他需要逐笔进行交易确认的交易,影响了代收业务的健康发展。

代收机构主要指哪些机构?《征求意见稿》对代收机构的管理要求主要有哪些?

答:代收机构是根据收款人委托,向付款人开户机构发起支付指令,并完成相关货币资金转移服务的机构,包括银行,以及取得网络支付业务许可或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的非银行支付机构。

《征求意见稿》强调了代收机构对于收款人的管理要求。一是收款人的真实性管理,这与其他支付业务中支付服务机构应落实的“了解你的客户”相关商户实名制管理要求相同。二是基于代收业务的特点,强调对收款人的同名账户把控、协议签订、风险分级管理、支付指令管控、交易监测等要求,代收机构应在代收业务处理中逐笔确认协议约定事项以及收款人与付款人的协议关系。对于收款人委托办理业务与代收业务协议约定事项不符的,代收机构应拒绝办理。

为什么不能通过代收业务办理投融资等业务?

答:目前我国支付服务市场产品丰富,已能够较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的支付服务需求,代收业务只是银行、支付机构等支付服务主体提供的一种支付方式。用户应当评估自身关于资金安全性与服务便捷性的需求后审慎确定适用的支付服务方式。代收业务的突出特点是一经付款人事先授权、实际交易发生时不再逐笔确认,便捷性较强,但交易验证强度弱,产生资金风险的可能性也较大,更适用于水电煤等商品/服务提供主体相对固定、交易频度较高且有一定规律、交易资金额度较小等公众日常生活紧密相关的场景。

《征求意见稿》强调代收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代收业务适用场景,在代收业务适用场景外,通过负面清单方式规定不得通过代收业务为各类投融资交易、外汇交易、股权众筹、P2P网络借贷,以及各类交易场所(平台)和电子商务平台等办理支付业务。这些业务通过其他交易验证强度更高的支付方式办理,更有利于确保用户资金安全。

日常生活中越来越多的免密支付业务是否都属于代收业务?

答:目前银行、支付机构等支付服务主体推出的支付账户或银行卡快捷支付模式下的小额免密消费业务,比如网络约车自动扣付车费等,与代收业务的交易体验趋同,也相应引发了混淆代收业务和小额免密消费业务实施套利,甚至导致用户资金损失或权益受损的情形。例如,通过代收业务渠道办理小额免密消费业务,以规避小额免密业务关于资金划转额度的管理要求;或者将代收业务采用免密消费业务办理,以规避代收业务关于付款人授权的管理要求。

《征求意见稿》明晰了代收业务与小额免密业务的边界。例如,代收业务不经付款人逐笔交易确认,无交易金额限制;通过支付账户余额支付的小额免密消费业务,需执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如采用两类以下有效要素进行验证,交易限额为1000元/天;使用银行账户直接付款的小额免密消费业务,以及使用快捷支付绑定的银行账户付款的小额免密消费业务,参照支付账户余额小额免密消费限额管理要求执行。对于超过免密业务限额的消费业务,相关支付服务主体必须对交易进行逐笔验证。如果满足代收业务交易场景要求,且希望通过代收业务办理的,在落实相应授权管理要求的前提下也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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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发文规范代收:不得为外汇交易、P2P网络借贷等场景服务

来源:贸易金融

中国人民银行2019年12月2日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代收业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中强调,代收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代收业务适用场景,不得通过代收业务为各类投融资交易、外汇交易、股权众筹、P2P网络借贷,以及各类交易场所(平台)和电子商务平台等办理支付业务。

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代收业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全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代收业务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总中心、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城银清算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网联清算有限公司:

为规范代收业务,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支付业务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代收业务定义

(一)本通知所称代收业务,是指经付款人同意,收款人委托代收机构按照约定的频率、额度等条件,从付款人开户机构扣划付款人账户资金给收款人,且付款人开户机构不再与付款人逐笔进行交易确认的支付业务。

代收业务适用于收款人固定,付款频率或额度等条件事先约定且相对固定的特定场景。

(二)本通知所称代收机构,是指根据收款人委托,向付款人开户机构发起支付指令,并完成相关货币资金转移服务的机构,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取得网络支付业务许可或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的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

取得网络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可为网络特约商户提供代收服务,取得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可为实体特约商户提供代收服务。

(三)本通知所称付款人开户机构,是指为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或支付账户的机构,包括银行和取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

二、付款人授权与付款人开户机构管理

(一)付款人开户机构应当事先或者在为付款人办理首笔代收业务时取得付款人的授权。授权应当明确收款人名称、付款用途、付款账号、付款周期或条件、授权期限等事项。

(二)付款人开户机构应当根据付款人授权及本机构风险策略等设置代收业务风险防控措施。对付款人非面对面方式建立授权的,应当设置更高级别风险防控措施。

付款人开户机构应当通过有效方式向付款人明示所开通代收业务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业务风险、付款限额等防控措施、异议处理方式、授权变更与终止方式以及责任承担方式等。

(三)付款人开户机构应当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采取便利化方式与付款人建立、变更或终止授权,并及时告知付款人授权状态。可采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柜面、自助机具、网络、电话、短信等。

付款人开户机构应当妥善留存、及时更新付款人相关授权信息,并支持付款人查询本人代收业务授权信息。

(四)付款人开户机构应当在交易过程中对授权事项进行逐笔验证。未建立代收业务授权关系或与授权事项不符的,付款人开户机构应当拒绝办理,并向付款人提示风险。

付款人开户机构应当通过短信等有效方式及时向付款人逐笔提示代收业务信息,对异常交易还应当及时联系付款人进行核实、提示风险。

(五)对经确认存在恶意否认交易行为等情形的付款人,付款人开户机构应当采取限制开办代收业务等措施,并将相关信息报送清算机构在成员机构之间进行信息共享。

三、收款人与代收机构管理

(一)代收机构应当对收款人实行实名制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核实收款人经营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及收款人采用代收服务确有需要且符合本通知有关适用场景要求。

代收机构不得为非法设立的组织及违法违规交易提供代收服务。

(二)代收机构应当与收款人签订代收业务协议。协议约定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收款账户、代收资金用途、代收资金结算周期或条件、异议处理等。

收款账户应当为收款人同名账户。财政、国库等另有规定,或者收款人因同一品牌连锁式经营、集团化管理等通过代收业务办理资金归集业务确需使用非同名账户办理代收资金入账的,代收机构应当审核收款账户开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并通过相关资金归集业务协议等确认收款人与该收款账户及账户开户人之间存在合法资金管理关系。

(三)代收机构应当在业务处理过程中逐笔确认代收业务协议约定事项以及收款人与付款人的授权状态。对于收款人委托办理业务与代收业务协议约定事项不符的,代收机构应当拒绝办理。

(四)代收机构应当区分收款人风险等级实施分类管理。对于风险等级较高的收款人,可采取审核留存收款人与付款人授权协议,设置交易限额,建立保证金机制,延迟资金结算等措施。

(五)代收机构应当定期检查收款人合规性,采取有效措施禁止滥用、出借、出租、出售代收业务接口,伪造、变造代收业务交易信息。对于收款人疑似违规使用接口,或伪造、变造代收业务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采取延迟资金结算、暂停代收业务等措施。经查实收款人伪造、变造代收业务的,代收机构应当拒绝办理,并及时报送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和清算机构;涉嫌违法犯罪的,还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六)代收机构办理跨行或跨机构交易应当按照清算机构相关代收业务规则发送交易信息,确保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可追溯性,不得虚构、篡改或者隐匿交易信息。

四、代收业务适用场景

(一)对于付款人与收款人、付款人与付款人开户机构、收款人与代收服务机构分别签订代收服务协议的,付款人开户机构可支持付款人(代收服务机构可根据收款人委托)通过代收业务办理便民服务、政府服务、通讯、非投资型保险等相关税费缴纳,公益捐款,信用卡及银行贷款偿还,资金归集,以及缴纳租金、会员费用等小额便民业务。(详见附表《代收业务适用场景》)

(二)对于付款人、收款人及付款人开户机构同时签订三方代收服务协议的,除上述适用场景外,付款人开户机构还可支持付款人(代收服务机构还可根据收款人委托)通过代收业务办理教育培训费用缴纳、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偿还、金融机构发行的定期或定额基金理财产品购买、投资型保险费用缴纳等业务。(详见附表《代收业务适用场景》)

(三)付款人通过代收业务办理本人同名信用卡及银行贷款还款业务的,付款人开户机构不得拒绝,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规定禁止的除外。

(四)代收机构通过代收业务为收款人办理资金归集、信用卡及贷款还款等业务,且涉及支付账户与银行账户之间资金划转的,还应当遵守《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43号公布)第十二条有关银行账户与支付账户应属于同一客户等规定。

(五)代收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代收业务适用场景,不得通过代收业务为各类投融资交易、外汇交易、股权众筹、P2P网络借贷,以及各类交易场所(平台)和电子商务平台等办理支付业务。

(六)银行或支付机构在每次交易活动完成后向付款人开户机构发送支付指令、但无需付款人逐笔验证即从付款人支付账户或银行账户划转资金的支付业务,执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43号公布)有关小额免密支付业务的规定,不得通过代收业务办理。

五、清算机构业务规范

(一)清算机构为代收业务提供转接清算服务的,应当制定代收业务细则,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二)清算机构应当制定并向成员机构公布代收业务报文标准,包括但不限于收款人和付款人的名称及账号、交易类型、交易金额、交易时间、收款用途、授权情况等事项。

(三)清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代收业务风险防控机制,完善可疑交易监测模型,建立付款人、收款人相关黑名单,及时向成员机构提示代收业务风险。对确认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收款人、付款人开户机构、代收机构,及时采取暂停提供转接清算服务等措施。

六、监督管理与罚则

(一)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将本通知执行情况纳入业务检查重点,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二)银行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人民银行给予通报批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号公布)等予以处罚,并可责令清算机构暂停为其提供代收业务相关转接清算服务。

(三)支付机构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人民银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号公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43号公布)等予以处罚,并可责令清算机构暂停为其提供代收业务相关转接清算服务。

(四)清算机构违反本通知规定,或明知、应知成员机构违反本通知规定仍为其提供代收业务相关转接清算服务的,由人民银行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人民银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予以处罚。

七、附则

(一)银行、支付机构办理本机构的收款人、付款人之间代收业务的,适用本通知规定。

(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银行、支付机构和清算机构应当对照本通知要求对存量代收业务进行梳理,制定整改方案并报告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同意后执行。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应当暂停开展代收业务。

请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外资银行。

来源:央行网站、国培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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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再遇严管:央行拟发新规禁止代收业务用于投融资、外汇、P2P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代收业务正遭遇从严监管。

12月2日,央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代收业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代收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代收业务适用场景,不得通过代收业务为各类投融资交易、外汇交易、股权众筹、P2P网络借贷,以及各类交易场所(平台)和电子商务平台等办理支付业务。

所谓代收业务,是指经付款人同意,收款人委托代收机构按照约定的频率、额度等条件,从付款人开户机构扣划付款人账户资金给收款人,且付款人开户机构不再与付款人逐笔进行交易确认的支付业务。

目前,代收业务的应用场景相当广泛。比如用户与自来水、电力、燃气、有线电视等公司签订服务协议后,公司每月按期自动从客户账户扣费;信用卡持卡人与银行签订自动还款协议后,银行每月从持卡人指定的账户划转资金偿还信用卡;客户购买保险时,与保险公司约定每月自动从客户账户扣收保费等。

然而,随着应用场景日益广泛,一些机构也看到利用代收业务开展违规业务获取可观收入的操作空间。

央行方面指出,特别是近年来代收业务呈快速发展趋势,由于业务开展不规范导致的资金损失风险事件逐渐暴露。比如某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储蓄账户被人以1分钟1万元的频率在10分钟内扣走近8万元。经开户银行查询,某公司通过某支付机构的批量代收接口将资金从罗姓客户储蓄账户扣走,但该客户并未与此公司、储蓄账户开户银行签署任何协议。

还有人在出国4个月期间,随身携带的银行卡陆续发生单笔5万元的扣款交易,共被扣走200万元。经查,该客户曾在某平台购买理财产品,产品赎回后,该平台以李姓客户名义伪造代收业务授权协议,将其资金通过代收通道扣划至湖北某公司。

一位第三方支付机构人士指出,相比其他付款方式需对交易逐笔确认,代收交易验证强度较弱,给了一些机构超授权操作可乘之机,引发付款人诸多资金风险。

央行方面透露,这些代收业务风险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付款人开户机构对付款人的权益保护问题,例如在未取得客户授权、未有效审核客户真实意愿情况下为客户开通了代收服务,或者未向客户充分披露代收业务风险、授权及交易信息查询服务渠道不健全等,造成付款人资金盗用隐患;二是代收服务机构对代收业务的风险监测问题,例如对收款人的真实性审核不严,使黑灰产业得以通过代收业务便捷盗取客户资金;三是代收业务的适用场景问题,主要表现为混淆代收业务与其他需要逐笔进行交易确认的交易,影响代收业务健康发展。

因此《征求意见稿》强调了付款人对付款人开户机构的代收业务授权管理要求:

一是付款人开户机构必须在事前或首笔交易时获得付款人授权,确保代收交易为付款人真实意愿。

二是付款人开户机构在交易过程中对授权事项进行逐笔验证,确保每笔代收业务指令均与其获得的授权相符。验证不符的应拒绝办理,并向付款人提示交易风险。

三是兼顾风险防控与支付体验的要求,明确了授权的关键要素及授权渠道,付款人开户机构可通过柜台,以及网络、电话、短信等非面对面渠道获取付款人授权,既便于授权管理要求落地执行,也方便客户办理授权。

四是要求付款人开户机构提供授权变更、终止等服务,及时通知付款人授权状态、逐笔交易信息,并对异常交易进行风险提示等,付款人开户机构与付款人共同防范资金风险。

与此同时,《征求意见稿》强调代收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代收业务适用场景,在代收业务适用场景外,通过负面清单方式规定不得通过代收业务为各类投融资交易、外汇交易、股权众筹、P2P网络借贷,以及各类交易场所(平台)和电子商务平台等办理支付业务。

无独有偶,11月中旬中国银联业务管理委员会发布文件显示,中国银联将开始在未来两周内严查信用卡违规代还行为。

银联表示,信用卡违规代还的特点包括但不限于:使用特定应用程序、移动支付APP利用信用卡账单日和还款日时间差,通过违规存储持卡人支付关键信息、系统自动化发起虚构交易,以较小的金额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循环还款。此种违规业务极易引发持卡人支付信息泄露、资金损失等重大风险,甚至引起恶性案件。

该文件还要求,发现信用卡违规代还业务的报送包括外包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法人、营业执照和软件APP的名称,交易规模等信息。此外中国银联已建立信用卡违规代还的侦测模型,并通过大数据搜索、举报投诉等多种渠道开展监测。自2019年12月02日起,收单机构仍存在信用卡违规代还业务的,一经发现,秘书处将根据银联业务规则对其从严从重处置,包括但不限于全行业通报、暂停银联网络内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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