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非法买卖外汇

非法买卖外汇境外“豪赌”这10人收到外汇局大额罚单

4月2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通报了10起跨境赌博资金非法转移案例,以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跨境赌博所涉资金非法买卖行为,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这是外汇局半个月内第二次通报跨境赌博资金非法转移案例。4月16日,外汇局也通报了10起同样性质的案例。

跟上次一样,此次被处罚的10人均是通过地下钱庄非法,非法汇兑和转移资金,均用于境外赌博。从涉案金额看,本次通报的10起案例最少也有36.1万美元,最多高达208.6万美元;他们的罚款金额最少36.6万元人民币,最多135.6万元。他们的处罚信息都已纳入央行征信系统。

根据通报,黑龙江籍史某涉案金额和罚款金额都最高。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黑龙江籍史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笔折合208.6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史某被处以罚款135.6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从通报内容看,部分案例资金运作手法隐蔽,通过拆分、多次划转等方法规避监管。比如,2017年4月至10月,段某利用境内账户非法买卖涉赌外汇资金13笔折合505万港元;2018年5月再次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涉赌外汇资金6笔折合279万港元,这是同一主体通过不同地下钱庄多次非法兑换赌资。

再比如,2017年7月至2018年4月,河南籍李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涉赌外汇资金75笔折合127.5万美元;2017年7月至2018年4月,福建籍邓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50笔折合85.7万美元,。他们转移的这些资金都是用于境外赌博活动,买卖次数如此多,很有可能是通过拆分、多次划转等方法规避监管

外汇局有关负责人此前表示,跨境赌博犯罪直接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严重影响我国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国家形象。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境外赌博网站加大对我公民招赌力度,一些地下钱庄协助非法汇兑涉赌资金,危害更加突出,必须坚决依法严惩。选取部分典型案例予以通报,主要目的是向社会公众及时提示跨境赌博的非法性和严重危害性。请广大人民群众自觉抵制赴境外或网上参赌,切实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据悉,外汇局对跨境赌博资金非法转移等违法行为一直保持高压打击态势。2019年以来,外汇局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查办了一批通过地下钱庄非法兑换涉赌资金案件,共处罚款逾6800余万元。外汇局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从资金链治理角度,重点打击涉赌资金非法汇兑和跨境转移,持续整治涉赌资金的非法跨境支付渠道。

据了解,当前打击整治跨境赌博工作面临的形势依然非常严峻和复杂。外汇局在保障个人合理合法用汇需求的同时,将保持对地下钱庄、跨境赌博的高压打击态势,切实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首先,将加大对涉赌资金非法汇兑行为的查处和惩治力度。其次,配合公安机关,持续严厉打击地下钱庄,坚决斩断涉赌资金非法汇兑和流通渠道。同时,会同公安部、人民银行进一步深化防控涉赌‘资金链’治理工作,加大对涉赌资金渠道封堵与管控力度,依法查处为跨境赌资违法违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银行和支付机构。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程婕

本次通报的10起典型违规案例

案例1:安徽籍丁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6年11月,丁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折合36.1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36.6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2:辽宁籍王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3月,王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笔折合43.64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3:北京籍高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6年8月至2017年8月,高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8笔折合74.58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76.1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4:浙江籍韩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8月,韩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8笔折合44.6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4.98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5:境外个人段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4月至10月,段某利用境内账户非法买卖涉赌外汇资金13笔折合505万港元;2018年5月再次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涉赌外汇资金6笔折合279万港元。

该行为违反《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02.1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6:黑龙江籍史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史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笔折合208.6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35.6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7:福建籍邓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7月至2018年4月,邓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50笔折合85.7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70.8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8:河南籍李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7月至2018年4月,李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涉赌外汇资金75笔折合127.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05.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9:福建籍钱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2月至5月,钱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8笔折合48.87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1.4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0:上海籍刘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刘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涉赌外汇资金19笔折合51.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1.8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来源:北青网】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向原创致敬

展开
收起

中国财富网报道|外汇管理局通报10起非法买卖外汇案

00:47

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通报了10起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案,涉案金额超3600万美元,共涉及2家企业、8名个人。

从通报内容来看,10起非法买卖外汇案有个共同特征,涉案主体均是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交易,多采取境内外资金对敲方式,完成资金非法汇兑和跨境转移,资金运作手法隐蔽化、多样化。

以北京籍赵某非法买卖外汇案为例,2017年1月至3月,赵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34笔,金额合计2211.5万美元。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对其处以罚款1372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编导:李林

责编:路丽莎

监制:周羿翔 孟思涵

中国财富网出品

展开
收起

4300万元!广东一企业因非法买卖外汇被外汇局重罚

来源:网贷天眼

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发布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罚单金额为43,096,765元人民币,这份高额的千万罚单引发了业内关注。

处罚决定书中显示,广东企邦投资有限公司因提交虚假提单办理离岸转手买卖付汇业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被处以罚款4309.67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展开
收起

男子非法买卖外汇潜逃多年被菏泽警方抓获

未经国家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外汇买卖,并从中非法获利,殊不知这样的行为是违法的。近日,经缜密侦查,菏泽鄄城警方将潜逃多年的嫌疑人刘某抓获。经查,刘某多次非法买卖外汇,从中牟利,数额巨大。目前,犯罪嫌疑人刘某被羁押于鄄城县看守所。

2019年10月25日,鄄城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办案民警经过缜密侦查,远赴广东省潮州市,将潜逃已久的网上逃犯刘某抓获归案。经查,2015年至2016年期间,犯罪嫌疑人刘某多次私自购买外汇,并将外汇转入鄄城某公司账户,结汇后该公司再将人民币转给刘某。刘某涉嫌非法买卖外汇,且数额较大。

目前,犯罪嫌疑人刘某被羁押于鄄城县看守所。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赵念东 通讯员 杨兆福

展开
收起

八人非法买卖外汇逾亿元被判刑 银行客户经理牵涉其中

新华社上海11月22日电(记者黄安琪)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一个来自甘肃、上海、香港等地的犯罪团伙,非法买卖外汇金额逾2亿元人民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日前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孙某某、汤某某等8人犯非法经营罪,分别获刑并被处罚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5月至2016年7月,孙某某经汤某某、邵某等人介绍,非法买卖外汇或者为有外汇需求的任某某等人联系“兰州马氏”等人,居间介绍、非法买卖外汇,涉及7种外币,涉案金额高达2.28亿余元人民币。

据悉,该团伙的主犯孙某某,女,60岁,香港籍人,长期居住上海,曾因私下非法买卖外汇,先后三次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孙某某的上家为香港的“兰州马氏”,当她发展的下家汤某某、邵某、张某某等人找到需要兑换大额外汇的客户时,她就告知香港上家,上家会报出当时的汇率及提供国内收款账号,孙某某就在此基础上加上自己的利润告知给客户。客户向指定国内账户汇款人民币后,香港上家就会将相应外汇汇到客户指定的国外收款账户。交易完成后,上家再把利润支付给孙某某。

值得关注的是,在这条利益链中,有部分银行客户经理参与其中。比如,葛某某为银行的客户经理,负责移民及贷款业务。据葛某某回忆,2014年,他在工作期间认识了孙某某,孙某某自称有购汇渠道,他也就此开始了居间服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汤某某、葛某某等人违反国家规定,在非国家指定场所非法买卖外汇或者为他人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为严肃国家法制,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各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等,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孙某某、汤某某等八人犯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缓刑二年、有期徒刑二年至有期徒刑八年不等,分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至50万元不等。

展开
收起

两高司法解释明确非法买卖外汇认定标准 围堵地下钱庄

来源:新京报

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对非法买卖外汇的认定、量刑标准进行了明确,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解释》规定,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同时,提高了非法买卖外汇“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专家认为,《解释》出台将对非法买卖外汇犯罪产生较强震慑作用,对于普通的境外旅游、求学人群影响不大。

换汇黄牛、对敲型地下钱庄情节严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

在非法买卖外汇的认定方面,《解释》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表示,倒买倒卖外汇和变相买卖外汇为实践中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的主要方式。倒买倒卖外汇,是指不法分子在国内外汇黑市进行低买高卖,从中赚取汇率差价,此类钱庄俗称为“换汇黄牛”。变相买卖外汇,是指在形式上进行的不是人民币和外汇之间的直接买卖,而采取以外汇偿还人民币或以人民币偿还外汇、以外汇和人民币互换实现货币价值转换的行为。资金跨国(境)兑付是一种典型的变相买卖外汇行为,跨国(境)兑付型地下钱庄又被称为“对敲型”地下钱庄。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对非法经营罪的处罚做出了明确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解释》提高了非法买卖外汇“情节严重”的数额认定标准。此前的规定出自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买卖外汇20万美元(根据当时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计算约相当于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解释》规定,非法经营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此前没有规定非法买卖外汇“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解释》按照“情节严重”数额标准的五倍确定“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即非法经营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同时,《解释》还以“数额+情节”的形式,规定了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四种情形:曾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犯罪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二年内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拒不交代涉案资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赃款无法追缴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非法经营数额在2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且具有四种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 “情节严重”;非法经营数额在12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5万元以上,且具有四种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广强律师事务所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曾杰表示,此前我国只规定了非法买卖外汇“情节严重”的情形,这意味着即便是非法买卖外汇达到千万、数亿的被告人,也只能认定其为“情节严重”,最高刑在五年以下,此前国内很多案件都是如此处理。《解释》出台之后,对“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有了明确规定,达到数额或者情节标准的案件,可以在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间量刑,这对于打击该类犯罪无疑具有强烈的震慑作用。

另外,单位犯罪适用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单位实施非法买卖外汇行为,依照《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地下钱庄更具隐蔽性,为《解释》重点打击对象,从重处罚

曾杰对新京报记者表示,从当下的司法实践来看,非法买卖外汇大都通过地下钱庄以“对敲”方式进行,具体手段是把人民币和外汇的直接交易隔离,人民币只在境内交易,外汇在境外交易,没有发生物理流动,以对账的形式来实现“两地平衡”。这样,地下钱庄的境内账户和境外账户之间没有资金往来,表面上没有倒卖行为,实质上却完成了非法的换汇活动。这种模式更加方便不法分子将境内的资金转移到境外。而且,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很多地下钱庄还会采取虚拟货币的方式进行支付和购汇,从而更加具有隐蔽性。这也是《解释》出台的一个关键背景。

2015年11月浙江金华市公安机关侦破一起通过非居民账户(NRA)实施资金非法跨境转移的地下钱庄案件,即为“对敲型”地下钱庄。据媒体报道,该案涉案金额达4100余亿元,后公诉机关以非法经营罪对犯罪团伙提出指控。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2016年年报,借助现金交易躲避监管是地下钱庄呈现出的新特点之一,即在境内接收人民币现金,境外提取外币现钞。此外,地下钱庄还利用国内外设立的空壳公司,在多地、多家银行开立账户,资金操作手法复杂多变,隐蔽性强;非法活动区域不断蔓延,通过异地资金频繁划转;非法经营活动范围扩大,一些地下钱庄不仅进行资金流转汇兑,还开展为虚假招商企业提供虚假发票、为出口骗税企业提供虚假出口单证、为企业和个人代办境外开户手续等非法活动,危害程度不断加大。

2016年,国家外汇局等相关部门共查处涉及地下钱庄的非法买卖外汇案件400余起,共处行政罚款近亿元人民币。2017年查处案件数量和罚款金额均大幅增加,共查处涉及地下钱庄交易对手的非法买卖外汇案件1400余起,行政罚款数亿元人民币。

两高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随着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恐怖主义犯罪国际化,走私犯罪和跨境毒品犯罪增加,以及我国加大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打击力度,从事非法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等涉地下钱庄犯罪活动日益猖獗,涉地下钱庄刑事案件不断增多。地下钱庄已成为不法分子从事洗钱和转移资金的最主要通道,不但涉及经济领域的犯罪,还日益成为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活动转移赃款的渠道,成为贪污腐败分子和恐怖活动的“洗钱工具”和“帮凶”。

《解释》中还明确了非法经营罪与洗钱罪或者帮助恐怖活动罪竞合时的从重处罚原则。司法实践中,对于地下钱庄实施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行为,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或者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构成非法经营罪,同时又构成洗钱罪或者帮助恐怖活动罪的,按照竞合犯处罚原则,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法买卖外汇为个人外汇违规重灾区,有人买房有人还赌债

从2018年外汇局通报的典型案例来看,非法买卖外汇为个人外汇违规行为的重灾区。根据新京报记者统计,2018年全年,外汇局共通报了130起外汇违规典型案例,36起涉案主体为个人,其中15起案由为非法买卖外汇,罚款金额共计3904.87万元人民币,平均每个案件罚款260.32万元。

通过地下钱庄买卖外汇的常见手段是:将人民币打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汇至境外账户。15起案件中有2起案件涉案金额超过1亿元。

个人非法买卖外汇向境外转移资产的目的包括购买房产和偿还赌债。有3起非法买卖外汇案是为了购买境外房产,其中金额最大的为香港籍陈某。2015年1月至8月,陈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将1700万元人民币打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汇至其境外账户,用于购买境外房产等。最终其被罚款153万元人民币。

还有人的目的是偿还境外赌债。2012年6月至2016年9月四年多时间内,浙江籍夏某将14188.45万元人民币打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汇至境外账户,用于偿还境外赌债。夏某被罚款1418万元,是2018年外汇局通报的所有非法买卖外汇案例中被罚款金额最高的,也是所有个人外汇违规案例中罚款金额最高的。

另外,有两起案例的通报中直接点明是在澳门赌场的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江苏籍徐某、辽宁籍冯某均为在澳门赌场通过地下钱庄多次非法买卖港元,二人违规金额折合人民币分别为265.98万元、1081.79万元,分别被处以罚款32万元、130万元。

2018年12月6日外汇局的违规案例通报中,首次披露个人的外汇违规行为处罚信息被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违规个人还被实施“关注名单”管理。这意味着,自此以后,非法买卖外汇的个人除了被处以罚金外,还会被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纳入央行征信。

曾杰对记者表示,《解释》出台后,对于普通的境外旅游、求学这类人群影响不大,但对于有大额购汇、外汇收支需求的国内商户而言,他们应该更加严格地遵守外汇管理方面的法规,在指定的场所换汇和购汇。“因为的确有很多进出口企业,在国际贸易中接收外汇或支付外汇时,都是通过地下钱庄进行,逃避外汇监管,获得非法利益,特别是在境外有经营实体的中国商户,要更加严于律己,不能以‘亲友互助’的名义帮助收汇、换汇,否则极易陷入刑事犯罪误区。”

而对于普通人而言,总体的原则就是只能在指定的场所即外汇指定银行进行购汇,不能通过其他非法的方式,比如通过私人、地下钱庄购汇。

《解释》规定的非法买卖外汇违法金额标准:

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记者 顾志娟)

展开
收起

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这下栽了!看看怎么处罚!

7月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在其官网通报一批共10个违规典型案例。值得注意的是,与以往案例通报不同,此次通报的主要是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的典型案件。通报案例共涉及2家企业、8名个人,违规金额3600余万美元,共处罚款2400余万元。据外汇局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涉事主体资金运作手法隐蔽化、多样化,通过地下钱庄多采取境内外资金对敲的隐蔽方式,完成资金非法汇兑和跨境转移。

“2020年以来,外汇局配合公安机关重点破获一批地下钱庄大要案,依法查处交易对手500余起,罚款8700多万元。”该负责人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称。他表示,此次通报旨在揭示地下钱庄的非法性和严重危害性,提醒广大市场主体远离地下钱庄。外汇局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在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保证企业个人合法合理用汇需求的同时,配合公安机关加大对地下钱庄及交易对手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

资金运作手法隐蔽多样

该负责人表示,近年来,为加大宣传警示力度,引导市场主体合规办理外汇业务,外汇局加大对银行、企业、个人有关外汇处罚案例的公开通报力度。“与以往案例通报不同,这次通报的主要是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的典型案件。”他表示。

地下钱庄为涉赌、贪污、走私、贩毒、恐怖融资等上游犯罪资金提供了非法跨境转移通道,严重破坏金融市场秩序,危害经济金融安全与稳定。“此次选取部分典型案例予以通报,旨在及时加强宣传警示,向广大市场主体揭示地下钱庄的非法性和严重危害性,提醒远离地下钱庄,通过正规金融渠道办理外汇业务。”上述负责人表示。

整体而言,此次通报的10个案例,涉事主体资金运作手法隐蔽化、多样化,通过地下钱庄多采取境内外资金对敲的隐蔽方式,完成资金非法汇兑和跨境转移。

其中,赵某非法买卖外汇案涉案金额较大,达上千万美元。根据通报内容,2017年1月至3月,赵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34笔,金额合计2211.5万美元。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372万元人民币。

除涉及多个个人之外,此次通报案例还涉及两家企业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其中,深圳市博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6月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3笔,金额合计301.4万美元。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

上述负责人还表示,外汇局在对这些违法违规行为严厉处罚的同时,也协同相关部门将其纳入征信记录,并在日常监管中重点关注,加大惩戒力度。违规案例通报显示,处罚信息均被纳入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持续保持对地下钱庄及交易对手的高压打击态势

记者获悉,外汇局积极联合人民银行、公安部开展预防打击利用离岸公司和地下钱庄转移赃款专项行动,持续保持对地下钱庄的高压打击态势。2020年以来,外汇局配合公安机关重点破获一批地下钱庄大要案,查处交易对手500余起,罚款8700多万元。

上述负责人同时表示,当前,打击和整治地下钱庄工作形势依然严峻和复杂。外汇局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在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保证企业个人合法合理用汇需求的同时,配合公安机关加大对打击地下钱庄及交易对手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

“一是加强部门协作,加大对地下钱庄打击力度,不断压缩地下钱庄生存空间,持续保持对地下钱庄的高压打击态势。二是加大以案倒查力度,严惩虚假、欺骗性交易,封堵非法跨境资金渠道。三是加大对涉地下钱庄违规机构、企业和个人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的惩处力度。”他说。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违规案例的通报

案例1:深圳市博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6月,深圳市博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3笔,金额合计301.4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48.7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2:北京金盛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北京金盛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笔,金额合计101.6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8.2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3:北京籍赵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1月至3月,赵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34笔,金额合计2211.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372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4:海南籍张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2月,张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6笔,金额合计433.6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69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5:广东籍高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3月,高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笔,金额合计76.6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8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6:广东籍邓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3月,邓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7笔,金额合计174.4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08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7:福建籍郑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8月至12月,郑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7笔,金额合计150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80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8:四川籍王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6月至2019年10月,王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3笔,金额合计141.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67.4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9:山东籍王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4月至9月,王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0笔,金额合计41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8.6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0:湖北籍周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6月至11月,周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15笔,金额合计54.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64.7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记者:张莫向家莹北京报道)

展开
收起

「常律师信箱」之刑事篇:非法买卖外汇行为应当如何定罪处罚?

【常律师信箱】常律师信箱是由劳动午报主办,北京司法大讲堂与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协办,常年推出的栏目,针对职工群众关心的法律和维权问题进行解答。如您有法律问题或疑惑,也可来电咨询常鸿律师事务所。我们将全力以赴,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常律师:

您好,我想问一下非法买卖外汇行为应当如何定罪处罚?谢谢您的答复。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法条链接:

《刑法》

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 常卫东

展开
收起

陈云峰:解读关于非法从事资金结算、非法买卖外汇的司法解释

来源:金融界网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高”)于2019年1月31日发布《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犯罪行为的界定和定罪量刑标准等内容进行明确,并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此次《解释》并非监管部门首次明确非法买卖外汇和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行为的规制,全国人大常委会早在1998年颁布《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规定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非法经营定罪处罚;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中增加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规定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定罪处罚;相关的刑事立法为惩治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犯罪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司法实践中具体定罪量刑标准尚不明确,法律适用问题存在争议,亟需相应的文件予以明确,《解释》的出台正是明确了司法实践中的实务要点。

01

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的认定标准

在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中,通常只要非法经营数额或者违法所得达到入罪标准,就构成犯罪。此次《解释》主要通过对此前相关规定进行明确,以刑法规定为依据,对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犯罪行为的界定和定罪量刑标准等内容进行解释,确保罪刑法定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贯彻落实,更好地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1. 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认定标准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支付结算方式呈现多样化,由于刑法未明确非法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具体情形,司法实践中认定就存在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表示,从近年查处的涉地下钱庄犯罪案件看,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主要是不法分子通过设立空壳公司,采取网银转账等方式协助他人将对公账户非法转移到对私账户、套取现金等进行非法支付结算。结合司法实践和案例,《解释》规定了三种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第四项兜底项规定了其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以适应支付结算方式不断变化的需要:

虚构支付结算情形,即使用受理终端或者网络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的;公转私、套取现金情形,即非法为他人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套现或者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个人账户服务的;支票套现情形,俗称“支票串现金”,即非法为他人提供支票套现服务。

2. 非法买卖外汇的认定标准

根据外汇管理局近年来发布的通报,主要的外汇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非法逃汇、分拆逃汇、非法套汇、非法买卖外汇以及违规办理内保外贷、转口贸易、贸易融资、经常项目资金收付等行为。《解释》中并未列举非法买卖外汇的具体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表示,实践中,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主要有较为传统的以境内直接交易形式实施的倒买倒卖外汇行为和当前常见的以境内外“对敲”方式进行资金跨国(境)兑付的变相买卖外汇行为。

02

定罪量刑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对非法经营罪的处罚做出了明确规定: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关于非法买卖外汇“情节严重”的数额认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二十万美元(根据当时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计算,约相当于二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定罪处罚。”

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情节严重”的数额认定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以非法经营罪立案追诉。”

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结合司法实践和案例数据,《解释》适当提高了关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构成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数额认定标准,规定:

非法经营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同时考虑从严打击涉地下钱庄犯罪的需要,又以“数额+情节”的形式,《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了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的四种情形:

非法经营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1)曾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犯罪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

(2)二年内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3)拒不交代涉案资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赃款无法追缴的;

(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值得注意的是,《解释》还明确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类非法经营罪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的认定标准,这相当于提高了某些非法分子的量刑等级。为从严惩处涉地下钱庄犯罪,《解释》确定“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并规定可以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情节”的情形,即:

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千五百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非法经营数额在一千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且具有《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司法实践中,由于相关司法解释未明确“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导致司法审判结果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例如,在李某、陈某、梁某、何某非法经营一案的二审程序(案号:(2016)桂14刑终128号)中,上诉人李某、陈某提出:一审判决认定其行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无法律依据,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对此,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李某、陈某、梁某及原审被告人何某违反国家对外汇的管理规定,在国家指定的外汇买卖中心或市场外非法买卖外汇,情节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关于上诉人李某、陈某、梁某及辩护人对犯罪情节和量刑提出的意见,经查:虽然上诉人李某、陈某、梁某非法买卖外汇数额分别为人民币2662.855万元、2159.9396万元,920.6967万元。鉴于一审公诉机关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犯罪情节属于“情节严重”及现行法律、司法解释无明确的犯罪情节数额标准,同时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况,认定本案犯罪情节为“情节严重”为宜。综上,二审法院认定一审法院认定的本案属于情节特别严重错误,应予改判。

根据《解释》,由于上诉人不同的犯罪金额,李某的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千五百万元以上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而陈某、梁某的非法经营行为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适用刑法规定的不同量刑等级。因此,通过适用《解释》,更加明确了相应的量刑依据和量刑标准。

03

对数字货币交易的影响

由于数字货币跨境流通的便捷性、匿名性,数字货币交易一直是监管部门的重点关注领域。根据BTC场外交易和P2P交易数据供应商Coin Dance提供的数据表明,在政府加大数字货币交易监管力度同时,数字货币交易已经演变为“出海化”和“场外化”。

此外,一些地下钱庄采取数字货币的方式进行跨境支付和购汇,导致不法分子的资金操作手法更加复杂多变,隐蔽性更强,进而给反洗钱、反欺诈等监管要求带来较大的挑战。此次《解释》出台的关键背景即是为严惩此类不法分子从事洗钱和非法转移资金的行为,通过数字货币交易的方式进行跨境支付结算和买卖外汇存在较大合规风险,相关从业人员应当及时掌握政策发展态势,避免涉刑风险。

综上,《解释》的出台彰显了我国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非法资金结算业务或买卖外汇业务犯罪的态度和决心。从事跨境支付和买卖外汇的相关从业人员要严格遵守外汇管理及资金支付结算方面的法律法规,事先制定风险防控措施,避免触碰监管红线。

展开
收起

经点问答:哪些行为构成逃汇、非法买卖外汇?

8月31日,国家外汇局发布外汇违规案例的通报,共通报了23个案例。今年以来,国家外汇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对各类外汇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不断加大处罚力度,多次通报违规案例,严厉打击虚假、欺骗性交易。

那么,公司及个人的哪些行为构成逃汇、非法买卖外汇?个人换汇又需要注意哪些问题?中国经济网记者为您解读。

哪些行为构成逃汇、非法买卖外汇?

中国经济网记者整理国家外汇局近一年内发布的外汇违规案例后发现,公司逃汇行为主要包括使用虚假报关单、虚假发票、无效提单、作废合同、虚构资金用途、虚构贸易背景、通过个人年度购汇形式向境外转移资金、使用第三方公司提单等。

构成个人逃汇、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则主要有以下几类:

1。将人民币打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汇至境外账户;

2。利用多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产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

3。利用境外销售终端(POS机)多次刷人民币卡兑换外币。

除此之外,在国家外汇局公布的案例中,还有通过他人账户收款,私自卖出外币、利用境外账户收取或支付对应港币,为他人非法兑换外汇、利用实际控制的公司向境内企业付款,私自购买外币等逃汇、非法买卖外汇行为。

个人换汇需注意哪些问题?

根据国家最新规定,每人每年都有5万美元换汇额度,当年不用则第二年作废。虽然换汇额度没有变,但是换汇过程变得繁琐。中国境内购汇者需填写一张《个人购汇申请书》,并写明用途、用款时间等详细信息。此外,购汇禁止用于境外买房、证券投资等项目。

举例而言:以前换汇单上只需选择“出国留学”一项,而现在选择“出国留学”后,必须填写:去哪个学校、哪个国家、花费多少等。至于选择“出国旅游”,也要填写出去几天,去什么国家,同时还要写上“预计用汇时间”。按照要求填好后,一般都能换汇成功。

其他相关规定有:

个人出境最多可携带2万元人民币,或相当于5000美元的外币,或者等值外币;

境内银行卡在境外发生的全部提现和单笔等值1000元人民币以上的消费交易,境内发卡金融机构需向外汇局报送交易信息;

包括跨境转账在内,个人现金交易超过5万元人民币(1万美元等值)需要报告,个人银行跨境转账超过20万元人民币(1万美元),银行需要上报给央行。可能成为被怀疑对象;

分拆逃汇将被重罚;若查出虚假申报,将限制或禁止购汇,且记入信用记录。

小贴士:逃汇罪、非法买卖外汇罪

逃汇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逃汇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3条之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数额较大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非法买卖外汇罪:是指我国的机构、单位或个人,外国驻华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其他来华的外国人,违反国家关于外汇买卖的有关法律规定,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非法买卖或变相买卖外汇,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非法买卖外汇20万美元以上,违法所得5万元人民币以上,即构成非法买卖外汇罪。对非法经营外汇,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罪的,依照刑法第231条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中国经济网)

展开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