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2003年12月13日批准,公安部、外交部第74号令2004年8月15日发布)
第一条 为规范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是指外国人在中国居留期限不受限制。
第三条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是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合法身份证件,可以单独使用。
第四条 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凭有效护照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出入中国国境。
第五条 受理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直辖市公安分、县局;审核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公安部。
第六条 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中国直接投资、连续三年投资情况稳定且纳税记录良好的;
(二)在中国担任副总经理、副厂长等职务以上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职称以上以及享受同等待遇,已连续任职满四年、四年内在中国居留累计不少于三年且纳税记录良好的;
(三)对中国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国家特别需要的;
(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指人员的配偶及其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
(五)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满五年、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且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六)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
(七)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境内直系亲属,且年满60周岁、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并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本条所指年限均指申请之日前连续的年限。
第七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外国人,其在中国投资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家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产业投资合计50万美元以上;
(二)在中国西部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投资合计50万美元以上;
(三)在中国中部地区投资合计100万美元以上;
(四)在中国投资合计200万美元以上。 第八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外国人,其任职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所属的机构;
(二)重点高等学校;
(三)执行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或者重大科研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
(四)高新技术企业、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时需如实填写《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的外国护照或者能够代替护照的证件;
(二)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或者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签发的健康证明书;
(三)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无犯罪记录证明;
(四)四张二英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
(五)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人员申请时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登记证明以及联合年检证明、验资报告、个人完税证明。 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人员申请时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任职单位出具的本人职务或者职称证明;
(二)《外国专家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证》;
(三)任职单位的登记证明以及年检证明、个人完税证明;任职单位是外商投资企业的,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联合年检证明;
(四)在执行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或者重大科研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任职的人员需提交省、部级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证明文件;在高新技术企业中任职的人员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在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中任职的人员需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或者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确认书或者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确认书。
拓展资料:
辞海对移民的解释有:
1.迁往国外某一地区永久定居的人;
2.较大数量、有组织的人口迁移。
与这两种释义相对应的英文词语分为immigration和resettlement,也可以用migration统称各种移民。
移民是人口在不同地区之间的迁移活动的总称,作为名词,是指人或人的集合(人群),即迁移人口的集合;作为动名词,是指人口的迁移活动。
移民不一定伴有国籍转变,包括短期人口迁徙和国籍转变等。
按照移民原因分类:
经济、战争、自然灾害、政治、宗教、生态、环境、工程移民;
按照移民自身意愿分类:
自愿性移民——有选择权决定是否/如何迁移
非自愿性移民——无选择权决定是否/如何迁移
其中非自愿移民的安置较之于自愿移民的安置更为艰巨复杂,涉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宗教、资源、环境、技术、心理等诸多方面。
按移民空间区域方向分类:
(1)国内迁移:
农村——农村、农村——城市、城市——农村、城市——城市
(2)国际迁移
参考资料:
移民 百度百科
基于对240位平均财富在2700万元的中国高净值人群专项调查,胡润研究院最近发布了《2016汇加移民•胡润中国投资移民白皮书》(Immigration and the Chinese HNWI 2016)。此次报告有哪些值得关注的地方,又有哪些可以借鉴的投资新趋势?在《2016胡润百富榜》上,可以看到很多上榜企业家积极做海外战略投资、并购和置业等。除了上榜企业家的这些数字,今天再分享我们连续第三年发布的《中国投资移民白皮书》。上面显示,个人资产在一千万以上的高净值人群,现在“走出去”的趋势比以往更活跃。他们怎么往外走呢?很简单,第一是先买房子,第二是外汇存款。海外置业最活跃的城市,排名前五都在北美,分别是洛杉矶、旧金山、西雅图、纽约和波士顿。其它五个最活跃的城市,加拿大两个,澳大利亚两个,还有新加坡,中国高净值人群最关心的就是买物业和投资移民。为什么要买房子?一半以上的人特别担心人民币贬值大趋势,所以先做一些准备,先外汇存款,再买房子。我们采访了高净值人群中的240位,其中第一批海外置业的人已经有40%的资产在海外了。最后,我们综合了移民、签证、教育、投资环境等八大方面做了一个十大最适合中国高净值人群国家的指数,美国第一,英国第二,再次是澳大利亚和加拿大,可以关注。
圣基茨和尼维斯联邦由于和中国没有外交关系,在中国没有任何官方机构,只有民间交流促进机构。在中国负责圣基茨投资移民是“圣基茨投资移民服务中心”。
首先,银行是没有这方面的业务,移民需要有国家办法的因私出入境许可才可以。如果要咨询移民的话,可以去国有企业上海外国语大学移民中心来咨询了解的。
本次移民政策改革的首要影响对象是美国民众,但绝不限于美国内部。在全球化的背景下,考虑到目前中美两国之间的竞合关系以及美国仍然是中国民众移民的首选之地,此次移民改革法案也会对中国以及中国人带来重大影响。特别是考虑到奥巴马移民政策改革某些具体条款的指向性和针对性,这种影响可能更为深远。 吸引中国资本 在奥巴马的移民改革法案中,主要有两条旨在吸引国外投资者和国外资本进入美国的措施。其一,扩大国外投资者签证。奥巴马总统建议永久性地给投资于美国区域中心、郊区和衰退地区的项目的外国投资者以移民签证机会,以吸引外国投资的方式帮助上述地区加快经济发展。其二,降低在美国投资建厂以及创业的门槛。此举瞄准外国企业家,为他们在美投资和创业提供便利。为此,美国政府已经提出“企业家居留计划”(Entrepreneurs in Residence)。为了更好地吸引国外企业家,美国移民局还设立了“企业家通道”,协助希望移民的企业家学习申请移民美国过程和需要的文件,缩短美国移民局和企业界之间的信息鸿沟。 为了增加本国就业机会和经济增长,美国给投资移民提供了诸多上述签证以及移民政策上的便利,这将会吸引大量中国资本以及富豪移民美国。事实上,随着中国不少企业家和富人在中国赚取了足够的财富,他们中的部分人希望能够在其他国家,特别是美国,获得更为符合他们期待的生活方式。苦于美国政府此前较为严厉的移民政策,他们可能需要更长的时间来等待。但是,奥巴马此次移民改革法案中放松投资移民的政策给他们提供了一个难得的机会,使他们能够通过符合美国移民政策导向的方式在美国居住时间,甚至在短时间内获得美国公民身份。 作为此类移民的先决条件,有意移民者必须要在美国进行大数额、较长时间和雇佣美国工人的实际投资。这意味着中国资本会流向美国。而且,一旦移民投资形成潮流,会有的企业家组团前往美国。如此一来,将会带来更大规模的中国资本投向美国,从而形成基于移民考虑的资本外流情况。不过,必须要指出的是,并非所有的中国企业家都以移民美国为志趣,即使有些企业家移民美国,更为经常出现的也是“身份在美国,事业在中国”的两头情况。所以,这种资本外流方式对中国的冲击也不宜过分夸大。 网罗中国“知本” 与吸引资本相比,奥巴马的移民法案中更为强调对知识资本的吸引。毕竟,美国成为全球第一强国,最为根本的推动力不是资金,而是人才。从未来的国家间竞争来看,人才仍然是最为关键的因素之一。奥巴马深知此点,他曾公开表示:“我们教会了外国学生进行科研创新的技能,却让他们回到中国、印度或者墨西哥创业,反过来同我们进行竞争。这就是为什么我们需要进行移民改革的原因。”因此奥巴马的移民改革方案除了将大幅增加H1-B类工作签证的数量外,还制定了专门的政策以吸引的国外高科技人才和创业人才。 第一,新创优秀(Merit-based)移民类别。取消国别配额限制,采取计点制,根据外国人的教育、就业、在美国居住年限以及其他因素给该外国人打分,得分最多的人优先获得签证。第二,为想移民美国并在美国创业、创造美国就业机会的外国创业人才设立一个“创业签证”(startup visa)。在获得美国风险投资并且实际雇佣美国人的情况下,可以获得此签证。第三,美国知名高校获得理科、技术、工程以及数学专业(STEM)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外国毕业生可不受移民配额限制,在已有美国公司提供工作的情况下,STEM专业的毕业生将更容易获得绿卡,进而取得美国公民身份。第四,为在美国实验室工作的员工创建新型签证类别。 在上述四个政策的共同推动,尤其是STEM法案的推动下,预计将会有大量在美国求学的中国理工科学生会选择留在美国,成为美国公民。本来,由于美国经济形势的连年不佳以及在美获得绿卡的难度,不少在美的中国学生、学者已经开始把回到国内就业作为有吸引力的选项。中国政府也为优秀的美国归国人才提供了大量的机会。但是,奥巴马的移民政策改革又重新给予这些理工科人才以留在美国的希望。可以肯定,在当前中国和美国的教育科技水平总体上仍然存在较大差距,且待遇也存在相当差距的情况下,那些原本准备回国发展的人才受新移民政策的刺激将会重新考虑继续在美国工作。知识无国界,但人才有国界。这意味着每年都有近万名最聪明的中国大脑在美国接受一段时间的教育后,将会为美国的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做出贡献,并且同中国竞争。 影响中国经济 除了资本和“知本”之外,奥巴马的签证和移民政策改革还会对中国的经济发展带来并不直接但不可小觑的长期潜在影响。这种影响主要通过两种路径体现。 其一,奥巴马的移民改革提出要放松旅游和观光签证,简化赴美办理签证手续。美国政府一旦放松旅游和观光签证,势必会吸引中国游客到美国游玩。众所周知,中国人到美国并不仅仅是简单的旅游,伴随着旅游的,还有大量的消费。正如已经有许多报道所表明的,相比于中国国内的价格,一些著名品牌和奢侈品在美国的价格要低很多。许多中国人主要是为了在美国用更低价格购买东西而专门去美国。而且,根据有关统计,中国游客的消费金额和购买力即使在全球范围内,也位居前列。这些旺盛的购买力和消费需求流失到美国,显然不是很有利于中国正在大力推进的经济发展模式改变。在预期的发展模式改变中,国内消费的提升和旅游消费的增加,都是重要内容和增长点。但是,面临美国市场的吸引和竞争,如果没有重大举措出台,国人还是很有可能继续到美国去消费。 其二,对中国制造业的竞争。奥巴马移民改革方案的一个重要政策着眼点是,吸引的中高端的科技人才和熟练技能的产业工人,推动美国制造业的复苏和强劲增长。前述放松对STEM专业学生的绿卡限制,长远来说,也是为了美国实体经济的发展。在移民政策的配合下,再加上奥巴马已经制定的再工业化战略,美国将会获得较为充沛的有利于制造业发展的研发和技术人才,有助于美国形成新的产业增长点和在高端制造业领域的领先优势。总体而言,这将会对中国制造业的转型升级和技术进步带来较为不利的影响。 美国梦与中国梦 奥巴马的移民改革是重塑美国梦的重要政策。它在帮助某些急需的个体更为容易地实现美国梦的同时,也试图把个体的美国梦与整体的强国之梦相结合。例如,它在为美国之外的资本和“知本”的拥有者提供了实现梦想的机会的同时,也通过吸引投资移民和技术移民来发展本国经济,强大本国实力。但是,并不是所有怀揣美国梦的个体都会受益。对于那些本来希望通过亲属关系移民美国的中国人而言,奥巴马的改革意味着移民美国梦想的关闭,因为它将取消此类传统的移民途径。
投资100万美元并至少雇请10位雇员。就可以申请移民。
针对海外投资移民,美国专门设立了EB-5投资移民项目和专门的移民签证类别,申请人需要在美国任何地方投资100万美元并至少雇请10位雇员,或者在国家认可的“目标就业区”(高失业率地区或郊区)投资50万美元并至少雇请10位雇员。
美国国会参议院司法委员会当地时间2015年6月4日宣布,拟立法提高EB-5投资移民门槛,金额从50万美元涨至80万美元,同时赋予国土安全部更大权限,加强对投资移民者是否欺诈以及威胁美国家安全的审查。
议案要求美国提高对投资移民的“安全性”审查,赋予国土安全部更大权限,否决或终止涉及欺诈、犯罪分子滥用、威胁美国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投资移民申请,在投资者提交申请之前就对EB-5涉及的项目进行先期审查,对地区中心以及项目开发商进行“背景审查”。
扩展资料:
上世纪90年代初,当时美国正处于经济衰退之初,从传统贷方处获取贷款变得困难,美国公司开始积极使用这一方案为项目筹款。只要每得到一位外国投资人便雇佣10名员工,任何公司都有资格参与这一方案。比如说,一家公司如果雇佣20名员工,便可从两名投资者处募集100万美元。
在过去五年里,这个方案越来越受欢迎。在2010财政年度,该方案产生了1885个签证。而在2013财政年度,根据政府数据,该方案产生的签证数一跃而为8564个,一举增长了354%。2014年,不到财政年度结束的10月,全年的一万个签证定额到8月份就满额了。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50万美元投资可获美国绿卡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美国投资移民门槛加高 拟从50万涨至80万美元
加拿大,澳大利亚。以前是技术移民,前期是投资移民,现在小孩初中高中留学。投资移民 1、投资费:投资80万加币于加拿大政府,5年免利息费用,无息贷款。汇率1比5点多,450万人民币面试通过后会费。2,公证费:根据申请人的不同经历,以及地方差异,大约1000元人民币。3, 房产评估费:一般约4000元人民币。4,体检费:一般为大人1400元人民币,小孩为850元人民币左右。5,联邦申请费:主申请为1,050加币,配偶为550加币,小孩为150加币。6, 登陆费:成功之后交纳的,大人为490加币,小孩不收取。加拿大投资移民费用基本包括以上几个方面。
只要外国接受就行了! 有钱人士, 投资移民砖家叫兽,特俗人才移民 研究学生, 留学移民。。。专业人士: 工作移民 意见分子, 难民移民宗教人士, 宗教移民中国中产阶级移民?看你符合上述那一条了。。。。呵呵
(国务院2003年12月13日批准,公安部、外交部第74号令2004年8月15日发布) 第一条 为规范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是指外国人在中国居留期限不受限制。 第三条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是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合法身份证件,可以单独使用。 第四条 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凭有效护照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出入中国国境。 第五条 受理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直辖市公安分、县局;审核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公安部。 第六条 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中国直接投资、连续三年投资情况稳定且纳税记录良好的; (二)在中国担任副总经理、副厂长等职务以上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职称以上以及享受同等待遇,已连续任职满四年、四年内在中国居留累计不少于三年且纳税记录良好的; (三)对中国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国家特别需要的; (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指人员的配偶及其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 (五)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满五年、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且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六)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 (七)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境内直系亲属,且年满60周岁、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并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本条所指年限均指申请之日前连续的年限。 第七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外国人,其在中国投资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家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产业投资合计50万美元以上; (二)在中国西部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投资合计50万美元以上; (三)在中国中部地区投资合计100万美元以上; (四)在中国投资合计200万美元以上。 第八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外国人,其任职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所属的机构; (二)重点高等学校; (三)执行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或者重大科研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 (四)高新技术企业、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时需如实填写《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的外国护照或者能够代替护照的证件; (二)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或者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签发的健康证明书; (三)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无犯罪记录证明; (四)四张二英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 (五)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人员申请时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登记证明以及联合年检证明、验资报告、个人完税证明。 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人员申请时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任职单位出具的本人职务或者职称证明; (二)《外国专家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证》; (三)任职单位的登记证明以及年检证明、个人完税证明;任职单位是外商投资企业的,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联合年检证明; (四)在执行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或者重大科研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任职的人员需提交省、部级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证明文件;在高新技术企业中任职的人员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在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中任职的人员需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或者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确认书或者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确认书。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人员申请时还需提交中国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函及有关证明。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所指人员申请时,属于配偶的,还需提交婚姻证明;属于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的,还需提交本人出生证明或者亲子关系证明;属收养关系的,还需提交收养证明。 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上述证明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指人员申请时还需提交其中国籍配偶的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其外国籍配偶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婚姻证明、经公证的生活保障证明及房屋租赁或者产权证明。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上述证明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所指人员申请时还需提交其中国籍父母的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外国籍父母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本人出生证明或者亲子关系证明;属收养关系的,还需提交收养证明。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上述证明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人员申请时还需提交被投靠的中国公民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外国人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以及投靠人国外无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经公证的投靠人经济来源证明或者被投靠人经济担保证明、经公证的投靠人或者被投靠人的房屋租赁或者产权证明。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上述证明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第十七条 外国人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由本人或者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的父母或者被委托人向主要投资地或者长期居留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公安分、县局提出申请。 由被委托人代为申请的,需提交申请人出具的委托书。申请人在国外出具的委托书,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自受理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的申请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十九条 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由公安部签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申请人在境外的,由公安部发给《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确认表》,申请人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确认表》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D "字签证,入境后30日以内向受理其申请的公安机关领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第二十条 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每年在中国累计居留不得少于三个月。确因实际需要每年不能在中国累计居留满三个月的,需经长期居留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但五年内在中国累计居留不得少于一年。 第二十一条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有效期为五年或者十年。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未满十八周岁的外国人,发给有效期为五年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十八周岁以上的外国人, 发给有效期为十年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第二十二条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有效期满、内容变更、损坏或者遗失的,持证人应当向其长期居留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公安分、县局申请换发或者补发。公安机关经审核对没有丧失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规定情形的,一个月以内换发或者补发证件。 第二十三条 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应当在证件有效期满前一个月以内申请换发;证件内容变更的,应当在情况变更后一个月以内申请换发;证件损坏或者遗失的,应当及时申请换发或者补发。 第二十四条 具有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部可以取消其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同时收缴其所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者宣布作废: (一) 可能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危害的; (二)被人民法院判处驱逐出境的; (三)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骗取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 (四)未经批准每年在中国累计居留不满三个月或者五年内在中国累计居留不满一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到原居留证件签发地或者长期居留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公安分、县局换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第二十六条 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以及签发、换发、补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务院价格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已满18周岁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已满18周岁的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配偶; (二)"以上"、"以内"皆包括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外交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 助理 二级